第一條 為了保護平面設計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優秀平面設計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深圳市平面設計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面設計作品,是指在二維空間范圍內人為將圖形、色彩、文字、影像等元素按照一定規則組合成的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發生的平面設計作品行政保護與管理活動。
第四條 深圳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平面設計作品版權的行政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平面設計作品的實質部分,即平面設計作品的創意表達受法律保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平面設計作品著作權人在創作過程中采用簽定分階段合同、約定商業秘密、及時登記和備案等方式保護作品版權不受侵犯。
第六條 參與競標及委托創作的平面設計作品的版權歸屬,雙方訂立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未訂立合同的,版權歸屬于競標方、受托方。競標方、受托方在提交作品時有關版權的申明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受法律保護。
競標或委托作品版權屬于競標方、受托方的,招標方、委托方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后,在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該設計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招標方、委托方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后,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享有使用該設計作品的權利。招標方、委托方使用該設計作品是否需向競標方、受托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進行平面設計作品交易時,當事人可以采用深圳市知識產權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合同范本訂立合同。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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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作品的描述;
(三)作品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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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衅谙蕖⒌攸c和方式;
?。ㄆ撸┻`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ň牛╇p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省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在深圳市設立版權登記辦事機構。鼓勵知識產權中介機構開展平面設計作品登記業務,為權利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九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盡快建立作品版權備案系統,對平面設計作品等進行備案管理。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有關專業機構、行業組織代辦平面設計等作品的版權備案手續,并進行監督、指導。
有關專業機構、行業組織的條件及備案程序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平面設計作品著作權人可選擇公開或不公開形式進行設計作品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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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備案代辦機構接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著作權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期限屆滿未補正的,不予備案。
平面設計作品經備案后,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備案證明;著作權人因備案作品發生糾紛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著作權人的申請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支持相關組織(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委托開展平面設計作品版權的鑒定工作;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知識產權的復核鑒定工作。
第十三條 當事人因平面設計作品發生爭議時,可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均應遵守。
第十四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調解侵權人支付侵權賠償。
在調解支付侵權賠償時,司法機關已有明確規定的,參照司法機關的規定執行;可以依據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計算;可以按照著作權人合理預期收入的2-5倍計算。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與刑事司法部門建立案件快速移送機制,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并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保證司法機關依法快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經法院、仲裁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從事侵犯平面設計作品著作權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可以在其網站上公布該名單。平面設計作品作者可以抵制與該名單上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平面設計作品交易。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平面設計協會建立維權機構,開展保護平面設計作品的維權活動。
經法院、仲裁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審理終結的平面設計案件,當事人可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案件情況并提交案例研究報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提交的案例研究報告編成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材料,相關費用可以從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宣傳培訓項目列支。
第十八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